主题: @营口人,与你有关的医保发布若干条通知,赶紧看!

  • 浮殇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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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9/5 14: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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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开展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规定Ⅰ类病种鉴定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2019年度市本级门诊规定Ⅰ类病种(原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规范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范围:在营口市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病种符合门诊规定Ⅰ类病种范围的参保患者。

2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范围的参保患者,需提交本人2017年12月31日以前有确诊意义的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原件或加盖医院红色病案专用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一寸彩色近照。

外市的住院病历必须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

3、申报受理时间:2018年9月12日9月16日(主要受理站前区户籍的营口市本级参保患者),2018年9月17日9月21日(主要受理西市区户籍及其他地域户籍的营口市本级参保患者)。请符合条件预参加申报的参保患者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开申报高峰期。

4、申报地点:营口市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营口市中心医院分院,在辽河大街西36号,营口老街东口)。

5、申报流程:由本人或家属填写《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补助申请表》(只能申报一种病种),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起提交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文件,患者需缴纳专家会诊费50元。

二、  体检工作流程

1、参保人员所提交的病历为三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病历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体检。

2、办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的参保人员,所提交的住院病历为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外阜传染病专科三甲以上医院住院病历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体检。

3、办理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不再进行体检。

4、所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其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病历患者,必须按照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5、检查项目由相关医疗专家组依照申报人的实际病情确定。患者到指定医院检查,按照专家开具的检查项目交费体检,检查费用实行优惠,按照医院检查价格优惠的80%收取。

6、体检时间大体安排在10月10日-10月31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鉴定工作流程

1、不参加体检的参保人员,需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经办部门将患者提交的住院病历等材料全部封存,日后交异地医疗专家组按照病历描述进行鉴定。

2、参加体检的参保人员,经办部门将患者提交的住院病历和体检结果等材料全部封存,日后交异地医疗专家组进行鉴定。

3、2018年12月15日后,可在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鉴定结果。鉴定合格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取《营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在次年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四、门诊规定病种的管理

1、门诊规定Ⅰ类病种在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500元(精神类、肺结核、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不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药费用,符合门诊规定Ⅰ类病种用药范围的,城镇职工个人负担15%;城镇居民个人负担30%。

2、门诊规定Ⅰ类病种合格者可以凭《营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社会保障卡和门诊规定病种台账本在规定的医院和药房就医购药,个人负担上述部分医药费用,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相关医疗机构、药房结算。年度内按门诊规定Ⅰ类病种补助标准执行,结余部分不结转下年。

3、对门诊规定Ⅰ类病种实行动态管理。对超过用药时限、死亡等患者要及时停止其相关待遇。

4、市社会保障中心要密切监控有关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执行Ⅰ类病种管理规定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协议管理条款处理。

5、办理门诊规定Ⅰ类病种所提供的住院病历等一切医疗资料必须真实。若发现患者提供虚假的住院病历等资料、或者谎报卧床不参加体检,暂停其三年参检申报资格;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医院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协议管理条款处理,对相关责任人通报市卫计委并由其所在单位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办理门诊规定Ⅰ类病种所提供的住院病历等资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保存至次年6月末。患者及家属可在次年1-6月及时领取,逾期不领取者,视为放弃,由人社局处理。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保险科 2980141

二、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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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缴费的通知

现将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及方式缴纳: 一、缴费标准 1、我市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缴费额度为:基本医疗保险全年缴费2238.84元(月均缴费186.57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105元,合计2343.84元。 2、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参保人员,只缴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105元。 二、缴费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中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2、未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且已办理营口银行卡并签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可直接到市内营口银行各网点预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银行预存代缴,按月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3、尚未办理营口银行卡的,本人需携带医疗保险证、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到市内营口银行各网点指定窗口办理银行开卡和签约业务,预存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银行预存代缴,按月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正在领取失业金人员,本人需携带医疗保险证、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营口银行卡到市内营口银行各网点指定窗口办理签约业务,预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实行银行预存代缴。 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及政策调整 2018年度续保缴费期定于7月1日开始,9月20日结束,逾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将不再代扣。2019年1月起按自然年度缴纳2019年度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2018年度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5元,费款所属期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1月至12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5万元。

四、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金额是这样计算来的

近日,市医保中心对外公布了2018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为2238.84元(不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105元)。那么有很多参保人员都想知道,到底保费是如何计算的,为什么保费每年都涨?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读一下: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2]36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进行缴纳。依据营口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7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49752元,由此计算出基本医疗保险费为49752*4.5%=2238.84元,再加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105元,所以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医疗保险缴费总额为2343.84元。

五、营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流程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加强辽宁省城镇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31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现制定我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流程。

一、条件范围

凡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后,异地住院就医可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退休人员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人员;

2、退休人员在异地定居并有当地产权住房证明;

3、退休人员随配偶或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需有配偶或子女在异地的户籍或产权证明;

4、退休人员无子女由其亲属赡养,该亲属在异地居住,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

5、退休人员配偶或子女是驻异地现役军人;

6、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7、在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有营业执照;

8、有本地开具转诊到异地就医人员。

二、登记备案

1、已经办理完异地安置手续的持原异地安置登记表和社会保障卡(二代卡,下同)重新登记备案跨省直接结算手续,办理后第二天生效。

2、以前未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和居住地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跨省直接结算手续,办理后次月一日生效。

三、就医管理

1、异地就医人员在当地就医纳入当地统一管理,执行就医地入出院标准,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异地就医人员在已联网的异地医疗机构就医时请主动向联网医院提交跨省异地联网就医登记备案表和社会保障卡。

3、办理异地安置后,申请人不再享受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异地转诊人员需到登记备案的指定医院就医,一次转诊原则上对应一次就医结算。

5、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因当地没有诊治条件需转出就医地的,居住地最高等级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

四、医疗费用结算

1、跨省异地直接结算,在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均按照参保地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2、异地就医人员在已开展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医疗费;在未开展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由患者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异地安置登记表复印件、病历、发票、住院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本办法自20179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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