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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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2/9 1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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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以及《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稳企业、增动能、补短板、保稳定的司法职能,促进营口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    开通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优质诉讼服务。

(一)依法保护企业诉讼权利。全市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对与疫情影响直接有关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诉权、缴纳诉讼费、提交上诉状和提出再审申请的,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二)提供便捷高效司法服务。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系统,为企业提供网上诉讼服务,引导企业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辽宁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完成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庭审、网上调解等,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事项网上办理。企业也可通过拨打12368服务热线,查询案件相关信息和进展,满足企业司法需求。

(三)多种措施提升审判效率。充分利用多元化解、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繁简分流等机制,发挥各行业调解员作用,快速、高效化解企业纠纷,提升审判效率,减少企业成本和负担。

(四)依法审慎适用保全措施。加大对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兼顾双方利益,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对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提交保证金有困难的,可依法适当降低保证金的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险担保等担保方式。对于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对于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

(五)加大对企业司法救助力度。完善全市法院涉企业司法救助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依法实行缓、减、免诉讼费用,确保涉困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六)建立移送会商办理机制。全市法院审判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涉疫情刑事犯罪的案件、事件线索,及时向刑事审判部类移送,由刑事审判部类甄别后,移交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依法从快审判从严惩处。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犯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理。

(八)审慎审理涉企业(家)刑事案件。对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家)的刑事案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构成犯罪的,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投资、放心生产、安心经营,坚决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三、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纠纷,营造和谐用工环境。

(九)依法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进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化解双方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十)依法化解民商事纠纷。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合同的商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并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安全。对疫情期间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若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据情势变更等原则处理。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企业,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降低企业融资、纠纷解决成本。

(十一)依法从严审查企业破产。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可暂时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五、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十二)依法审理行政争议案件。对政府实施疫情防控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依法予以支持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六、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三)依法认定执行案件相关期限。对确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期限逾期的,应依法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被执行人申请请求给予适当延缓的,延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合理期限。

(十四)及时高效执行涉企案件。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争取在 2日内完成送达和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5日内完成线下财产查控。对于能够即时执行完毕和双方当事人要求和解的案件,即时办结。对符合续封条件的财产,及时线上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续封。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执行。

(十五)善意执行慎用强制措施。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已经冻结的,如果确因企业生产急需,提出申请解除冻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和个人原则上不得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物质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措施。充分运用智慧法院的线上调解功能,促使当事人和解,以调解促执行效率提升。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

(十六)依法慎用“执转破”程序。对于经营情况一直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对于债权人要求移送转入破产程序的,应不予支持。

(十七)加大对防疫生产企业保护力度。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实行“二优”原则,即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并用足用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依法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质。

七、延伸司法职能,服务社会大局。

(十八)适时依法提出司法建议。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九)强化宣传促企业管理创新。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法律法规,宣传法院为企业发展提供措施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维权意识,助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提升。

(二十)开展“电话咨询解答”活动。根据现阶段疫情防控情况,企业可拨打12368服务热线或相关业务庭室电话,对企业在防控疫情中遇到相关问题进行咨询,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多元化司法需求。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二0二0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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