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营口市主城区马路市场早夜市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共同打造文明、整洁、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全市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主城区内的马路市场、早夜市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城市主城区内及沿海产业基地、高新园区、中小企业园区域。
二、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场地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品等的马路市场、早夜市,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
三、2016年4月20日前,经营者应当将经营摊点自行撤除,并可以就近选择封闭的农贸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四、2016年4月20日后,对继续违法占道经营行为,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但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